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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荣烽,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家住瑞金市象湖镇中山路。
2018年10月18日,在瑞金市象湖镇中山路被告人张荣烽住所,会昌籍吸毒人员文德贵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900元给被告人张荣烽,被告人张荣烽将900元转给上家“非洲”。当日下午,“非洲”在被告人张荣烽住所把三小袋冰毒约0.8克交给文德贵。
2018年10月24日,在瑞金市象湖镇中山路被告人张荣烽住所,被告人张荣烽为文德贵、李俊海居间介绍,向会昌籍吸毒人员文德贵贩卖两小袋冰毒及三个麻古,文德贵支付了900元给李俊海。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荣烽明知其上线“非洲”及李俊海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而为其居间介绍,并代收毒资,共同参与贩卖毒品,被告人张荣烽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荣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的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