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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彩礼问题
估计是当前许多未婚男(家庭)
一个沉重的话题
瑞金现在的彩礼情况如何呢?
据悉,有的乡镇已经二十万起步了
十多万都是常数
十万以下的算是比较少了
不少男方家庭为了筹集彩礼负债不少
成为了日后家庭矛盾的隐患
要是双方婚姻顺风顺水还好
可是一旦,双方感情出现了变数
要解除婚约或者离婚
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礼能要求退还吗?
来看看下面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
(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
真实案例一
阿平与阿霞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1月,两人达成婚约,阿平向阿霞、阿霞母亲、阿霞父亲支付彩礼合计80000元。2017年1月23日,阿平与阿霞按农村风俗办理了婚礼并正式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阿霞于2017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孩。同居期间,因阿平与阿霞对阿平原有房屋进行升层和装修,阿霞、阿霞母亲、阿霞父亲给付了阿平10000元,阿霞亦共同出资用于房屋升层和装修。阿霞因与阿平产生矛盾,于2017年12月离开阿平家,一直未回。
因双方家庭对婚约财产返还一事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原告阿平向瑞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阿霞、阿霞母亲、阿霞父亲退还彩礼金4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当事人按习俗支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本案中,阿霞与阿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已经按民间习俗缔结了婚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现阿平要求阿霞、阿霞母亲、阿霞父亲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阿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二
2018年3月22日,经媒人介绍,阿强与阿娟相识谈婚。同年3月25、26日两天,阿强去阿娟家提亲,并给付阿娟见面礼12000元、置衣物代礼20000元,还给付阿娟母亲、阿娟父亲彩礼139000元、慰娘礼金6200元,同时还按当地风俗给付了阿娟家其他亲属一定数额的礼金。
2018年3月31日,阿强按当地风俗迎娶阿娟归门成亲。之后,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阿强存在一定程度的生理疾病,两人的关系一直不融洽。2019年5月7日晚,阿强与阿娟因生活琐事吵架,双方自行结束了同居关系。因支付涉案彩礼,阿强家向其亲戚借取了一定数额的钱,其中向阿发就借了70000元现金,造成两人成亲后家庭生活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因双方家庭对婚约财产返还一事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原告阿强、阿强父亲向瑞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阿娟、阿娟母亲、阿娟父亲返还给付的彩礼礼金等共计1910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被告以不同名义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且数额巨大,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收受的彩礼应酌情返还。关于具体返还金额,应考虑原告阿强与被告阿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13个月左右的情况,并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酌定,且对于被告阿娟与阿娟母亲、阿娟父亲应区别对待。原告给付阿娟的见面礼12000元,金额不大,应视为赠予,可不予返还;原告给予阿娟的衣物代礼金20000元,应酌情返还40%,即8000元。对于被告阿娟母亲、阿娟父亲,其收取的139000元彩礼属于数额巨大,足以造成当地普通农村家庭的生活困难,在进一步考虑其置办嫁妆、向原告阿强置办郎衣郎裤等回礼因素的基础上,应酌情返还40%,即55600元。对于被告阿娟母亲、阿娟父亲及其他亲属按当地风俗收受的其他礼金,数额不大,考虑到原告阿强与被告阿娟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等因素,拟认定为赠予,可不予返还。对于媒人钱问题,收受人并非被告方,与本案无关,故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娟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阿强、阿强父亲彩礼8000元;
二、被告阿娟母亲、阿娟父亲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阿强、阿强父亲彩礼55600元;
三、驳回原告阿强、阿强父亲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婚约财产纠纷中
彩礼究竟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以下三种情况
法院明确支持退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
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外
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
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
以下几种情况
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天价彩礼属于陈规陋习应予摒弃
父母都希望子女能有幸福的婚姻
但金钱不是衡量感情或婚姻的唯一标准
希望彩礼不再成为结婚的困扰
这些关于彩礼的法律知识
您都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