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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用归还?瑞金一人轻信 “贷款神话”,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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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5/04/02 14:39: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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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富贵都看淡
专和骗子对着干
我财由我不由天
瑞检依法护周全

钟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一名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梁经理”,对方声称只需要钟某帮其包装一个公司新开一个公司银行账户,然后把公司的银行账户交给中介刷流水,等流水刷够了,便可以得到100-200万元的贷款,并且贷款也不用归还。钟某虽然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账户进行洗钱,但仍将办理好的银行卡、U盾等一整套支付工具以及绑定的银行卡、交易密码等提供给“梁经理”,由对方操作钟某银行账户刷流水过账。钟某共计获得“梁经理”以生活费等名义支付给其的报酬人民币1.1万余元。

经查,钟某提供给梁经理的银行账户共收到转账共计136万余元,其中包含余某、程某、杨某、王某等人被诈骗的损失资金。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钟某协助办理公司账户,属于“其他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支付结算金额136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综合考虑本案的量刑因素,判处钟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但可能坠下冰冷的手铐。本来是想开开心心赚一笔小钱,但没曾想成为犯罪分子的“共犯”。
让我们谨记以下三点,共同筑牢瑞金反诈防线,成为瑞金反诈阵线的守护者!
1、守住银行卡安全:不租借个人账户、不协助他人转账、不点击陌生链接。
2、破除侥幸心理:警惕“刷流水提额度”“洗钱分成”等话术陷阱。
3、强化法律认知:出借自己银行卡供他人刷流水的,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或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