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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男子租豪车,接下来的操作令人意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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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5/03/07 14:17:3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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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被告人刘某星因赌博、做生意亏损等原因欠下众多债务且无力偿还,加之债权人索要债务,便萌生从租车行租车并进行抵押套现的想法。2024年9月21日,刘某星咨询其朋友文某华能否找到不需要证件也能收车的人,文某华在某平台发现在浙江台州有收车行便把情况告知了刘某星,刘某星便让文某华将收车行信息发给刘某林并让其咨询该车行收车的条件。刘某林联系浙江台州收车行后得知不需要证件也能收车,刘某星便通过微信联系了瑞金市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车,并以600元一天的价格租下一辆灰色奥迪A6轿车。刘某星租到车辆后便同刘某林、文某华前往浙江省台州市准备抵押该车。2024年9月22日,刘某星等人行驶至浙江衢州时,刘某星见短期内处理不了该车便驾车返回赣州。在返回途中,刘某星联系制假证人员,以35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本假的车辆行驶证。当天,刘某星在拿到假的车辆行驶证后找到了回收二手车买卖的肖某俊,将租到的轿车以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俊。根据转让合同约定,肖某俊先向刘某星支付了3.5万元,剩余15万元待车辆过户后支付。刘某星获得的3.5万元后,将资金用于个人开销及归还债务。2024年10月11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星主动投案自首。涉案车辆已追回并返还给租车公司。

(图源网络)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租他人车辆后用于出售,经鉴定车辆价值15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星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近年来,因汽车租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双方最好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履约。同时,出租人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管理和监督,为车辆上齐保险,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作为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审查所租车辆的保险及车况,并履行按期付款义务,切不可因一时“风光”忽略了租车背后的法律“风险”,更不能企图租车后拿去抵押套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