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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瑞金一人被行政处罚

转载 10032024/09/09 14:17:3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37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新时代消费方式的新变化,聚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儿童用品、校园周边市场等重点领域,结合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强化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权益保护,实现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综合效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1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7月16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鹿鞭膏30盒、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对20余名老年人播放视频影像,视频宣称人参浓缩液产品每100ml含有650 mg“人参皂苷”,“人参皂苷”具有治疗癌症等作用。经查,当事人通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讲解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铁棍山药即食谷物粉、人参浓缩液等产品,视频内容宣称“铁棍山药是淮山药中的极品,既可以健脾胃,又可以补肝肾”“1毫克人参皂苷可以有效杀灭癌细胞,诱导癌细胞的快速凋亡......癌症可以完全治好......对重大疾病,比如癌症、支架、手术、放化疗等术后恢复效果非常快”等内容,实际以上铁棍山药即食谷物粉和人参浓缩液均为普通食品;此外,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鹿鞭膏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尚处于宣传推销活动第一天,以上商品均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上一些不法经营者混淆食品与药品的概念,使老年人误认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误导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群体,很可能耽误其最佳治疗时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疗效和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为守护老年人幸福生活筑起坚实屏障,切实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2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2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册宣称其销售的原山药保甘粉“可以康复糖尿病、消除并发症”“由最权威、最专业的科研单位研制”等。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开业,通过朋友介绍、亲戚推广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顾客到店,宣传店内销售的原山药保甘粉“可以治疗腰间盘突出、宫颈癌”“可以预防中风、治疗癫痫,医院看不好的病都可以吃好”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针对中老年人推销产品的各类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某些非法商家宣传其产品可以治疗各类疾病,甚至假借所谓“最权威、最专业的科研单位”为产品作背书,诱导老年人对相关产品功效深信不疑,给老年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市场乱象,斩断伸向养老钱的“黑手”,提升老年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1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接举报线索,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杨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采取“到店领取积分,累计积分兑换鸡蛋、食用盐、面条等物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授课。自2024年3月起,当事人通过悬挂标牌、现场讲解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牛髓粉”“珍硒虫草浸提粉”“美元水松”具有治疗骨质增生、骨刺、牛皮癣、褥疮等功能。经核实,上述产品均无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银发经济”快速发展,通过“健康讲座”“保健培训”欺骗、误导老年人的陷阱花样百出。有些商家名义上是开展免费健康讲座、免费送小礼品活动,邀请所谓“专家”“教授”“医师”谈养生,实则是为销售其普通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群众:免费物品莫乱领,背后藏着大陷阱,养生讲座套路多,身边坐的全是托,“包治百病”假口号,“患者案例”是假冒,“各种免费”是圈套。子女要加强与家中老人沟通交流,关注老人健康,给予关爱和陪伴,防止老年人上当受骗。

4

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7月22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101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线索,反映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2024年6月29日凌晨,当事人通过抖音线上团购方式向未成年人谢某销售48瓶鸡尾酒(酒精度3.5%VoL),共收取费用176元。谢某核销订单取酒后与其他8名同学在当事人店内饮酒至凌晨3点30分。谢某及8名同学均为某中学学生,年龄均未满18周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警示酒类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依法依规经营。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对上述9名未成年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引导其充分认识饮酒的危害,并劝导未成年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加强自律,拒绝酒精,安心学习。

5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行为案


2024年4月25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儿童沐浴露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2瓶“青蛙王子”儿童沐浴露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以上儿童沐浴露系当事人2019年12月28日购进,购进价19元/瓶,销售价28元/瓶,共购进3瓶,售出1瓶,货值金额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使用过期儿童化妆品可能会导致皮肤产生不良反应,如瘙痒、发红甚至发炎等。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持续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提高化妆品从业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筑牢儿童化妆品安全底线,为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6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杂店经营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及未标明生产者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杂店经营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及未标明生产者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3把“铁砸炮枪”、4盒“积木”、5个“蛋定好时光玩具”标示的商品条码无注册信息,其中“蛋定好时光玩具”产品外包装未见生产厂名和厂址。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三款产品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述三款产品标示的商品条码系伪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是商品流通的“身份证”,可识别出商品的制造商、名称、规格等商品信息,是商品进入商场超市销售的必要条件。伪造商品条码的桌椅、衣物、鞋帽、玩具等日用品无法保证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外包装标注的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商品条码相关违法行为,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更加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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