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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13万余元!瑞金一男子运这个被抓

转载 10032024/09/09 14:17: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52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他以为开着心爱的车

运输香烟就能月入上万



然而……




案情简介



余某某系货车司机,经营一部轻型厢式货车。2024年1月受他人委托,在明知运输的货物是走私烟叶的情况下,为获取私利,仍帮助他人运输走私烟叶。2024年3月,余某某再次帮助上家运输香烟时,被瑞金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查获。

经鉴定,余某某运输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13万余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某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自己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仍为他人提供烟草专卖品运输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由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有关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将可能涉嫌犯罪,检察官提醒您,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都需要获得烟草部门的许可,切莫贪图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终会害人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束丝、烟草专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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