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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瑞金!一老板做这事被提起公诉!

转载 10032024/04/30 14:24:1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7105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收废品不犯法

但明知是来源不明的可疑“废品”

仍然收购

那就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




案情回顾


钟某某在瑞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3年4月以来,钟某某先后三次在凌晨时段花费1500元、3170元、3200元,以显著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从谢某某、杨某某(均已另案处理)手中大量收购来源不明铜芯电缆线,随后转卖至另一废品回收站并从中牟利。



经瑞金市价格鉴定认定中心认定,钟某某收购的电缆价值16458元。案发后,钟某某退缴赃款14000元,谢某某、杨某某退缴赃款2200元,余款已依法追缴。


市价1万6千余元的电缆线

不到半价就能收购

天下岂有这样的好事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某明知涉案电缆来源可疑,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收购物品时要问清楚物品来源,向对方索要物品购买凭证,做好身份核实登记,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不要收购,否则贪小便宜可能会带来大麻烦,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法释〔2009〕15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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