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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月的一天凌晨,杨某某从桌球室出来后想起桌球室有人说过“拉车门”可以偷到东西,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杨某某步行至某小区地下室停车场开始“拉车门”,将一辆车副驾驶中的一箱茅台酒(其中5瓶未开封,1瓶开封已基本喝完)盗走,后在另一辆车后备箱盗得一瓶红葡萄酒。次日下午,杨某某将盗得的一箱茅台酒出售给他人。
经鉴定,被盗的酒价值人民币14250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425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车主离车前,一定要检查好车门是否锁好,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切勿将汽车当成保险箱,个人的贵重物品、皮包、现金等不可随意放置在机动车后座或后备箱等处,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给您的财物、车辆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