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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电子烟,瑞金王某被判刑!

转载 10032024/01/18 20:21: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14437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原标题:瑞金王某某无证贩卖电子烟,这可真“刑”!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相关售卖许可的情况下,在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在瑞金市城区范围内大肆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烟弹)给他人。经合计,王某某先后向31人出售上头电子烟(烟弹),在微信、支付宝共收取63962元,现金收取2800元,烟弹未支付欠款1850元。

扣押的上头电子烟(烟弹),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烟弹内液体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经瑞金市烟草专卖局查证,王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电子烟相关经营资质下,非法售卖上头电子烟(烟弹),非法经营数额66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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