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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
危险无时不在
珍爱生命,从谨慎驾驶开始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近年来,城区出现大量电动三轮车、超标电动车。由于广大三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
事故案例一
2018年11月14日20时25分许,邹某林(男,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BJJ***轻型货车沿瑞金大道北由黄埠头往城北建材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瑞鼎公馆路口路段时,遇杨某发(男,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搭乘其孙子杨某鑫,男,11岁,在校学生)沿滨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而来,两车在瑞金大道北侧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导致杨某鑫摔出车外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5日8时死亡、杨某发受伤(多处肋骨骨折)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杨某发当日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行至事发路口由南往北借道通行,未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邹某林当日驾驶赣BJJ***轻型货车行至事故发生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对道路上车辆动态观察不周,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1、当事人杨某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2、当事人邹某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杨某发、邹某林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19年04月25日上午,赖某军驾驶赣BKN***小车沿323国道由西往东行驶,10时51分许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瑞金市红都水产公司”门口路段左转弯时,遇刘某娣驾驶“宗申”无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张某)沿红都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刘某娣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赖某军驾驶赣BKN***小型汽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左转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娣驾驶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1、当事人赖某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2、当事人刘某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赖某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娣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两起血淋淋的教训
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明白
车祸猛如虎
且行且小心
生命只有一次,不可重复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瑞金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家人的出行安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尤其是农村地区群众不要乘坐电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出行,切勿人货混装。驾驶车辆在农村山区道路行驶时应控制车速,避免强行超车、会车,注意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