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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金籍公安局长贪污受贿428万元!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5/02 11:15:0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县检察、江西政读 作者:瑞金网 460920 阅读 0 评论 8 点赞

案件信息公开

2019年4月29日,原宁都县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长王华聪贪污、受贿罪一案,由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并向赣县区法院移送起诉。

该案是赣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检察院于2019年3月15日交赣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华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商人及下属36人贿赂共计384.99万元,涉嫌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起诉书同时指控被告人王华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套取公款44万元用于私人开支,涉嫌贪污罪,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


王华聪简历

王华聪,男,汉族,江西瑞金人,1964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

1984年9月至1986年6月,瑞金县岗面乡人民政府干部;

1986年6月至1989年1月,瑞金县公安局大柏地乡干部;

1989年1月至1994年1月,瑞金县公安局瑞林派出所副所长;

1994年1月至1996年1月,瑞金市公安局瑞林派出所长(副科级);

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瑞金市谢坊镇副镇长兼谢坊派出所所长;

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所长;

1999年3月至2003年11月,瑞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3年11月至2009年3月,瑞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

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于都县公安局政委;

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宁都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政法委副书记;

2014年12月——,宁都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政法委副书记。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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