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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知全文都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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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赣民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着力加强公墓建设和规范管理,不仅极大满足了群众安葬基本需求,也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墓也存在建设标准低、墓区过度硬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障群众逝有所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墓建设审批。公墓是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必须严格控制,防止过度发展。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8〕40号)文件精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未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凡不符合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尺寸标准的,一律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事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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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公墓规划布局。各地要统筹规划,优化建设布局,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公墓选址要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避开“三沿六区”,最大限度保持、利用原有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在公墓规划建设时,中、低档次墓穴数量不得少于墓穴总数的80%,同时必须无条件保障中、低档墓穴的供应,其中低档次墓穴不得断档销售,收费不得高于500元/穴,对特困人群适当减免。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鼓励和引导壁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墓区应体现园林化特点,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墓碑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新建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支持现有的公墓进行节地生态改造,尽量减少石化和硬化面积,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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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公墓日常管理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好公墓绿化、道路硬化以及停车场、公厕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安排专人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及选墓、安葬、祭扫等接洽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公墓收费政策,参照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市民字〔2019〕42号),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收费监管,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禁止转为经营性公墓,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要完善公墓年检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公墓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年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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