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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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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的对象、步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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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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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精神,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努力让每个孩子均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数量、条件、程序公开。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成绩为依据招录学生;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的办法,尽量让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三)分类按序招生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内,按照学生户籍、居住情况的分类并按类别的先后顺序进行“阳光招生”。
(四)适度调节均衡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班额规定和学校教室、师资等情况确定学校招生学位数,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促进均衡。
招生对象
(一)公办普通学校招生对象。
城区小学(含象湖镇小学,下同)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计算时间到当年8月31日)。**乡镇小学和民办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需满6周岁,如果招生学校有富余学位,可按年龄的大小依次适当放宽招生年龄直到招满为止(新生年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满6周岁)。
初中新生为小学毕业生。
城区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招生对象按户籍、住所等情况分为五类,各校招生时,在招生计划内,按类别顺序依次招生,招满为止。
1.第一类:适龄儿童或少年的户籍、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保障性住房使用权人为其父母、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且已入住)均属于学校学区范围内的。
2.第二类:适龄儿童或少年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且满一年,但其父母、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房产的。
3.第三类: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但其父母、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学校学区范围内正式产权证明的房屋或保障性住房且入住的;已申领居住证满一年,并且以学校学区范围内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的外县随迁适龄儿童或少年。
4.第四类: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或户籍不满一年,但其父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无正式产权证明房屋的;或申领居住证未满一年,以学校学区范围内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的外县随迁适龄儿童或少年。
5.第五类: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和房产,但其父母在城区内兴办企业或经商(持有营业执照)的,或其父母在城区务工且持有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盖有市劳动就业部门公章或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公章,用工时间计算到当年8月31日应满半年以上)的。
(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
招收具有瑞金市户籍、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不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和肢体轻度残疾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就读。
(三)民办学校招生对象。
在适龄儿童或少年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愿意到民办学校(按照划定学区招生的政府购买其服务的民办学校除外)就读的适龄儿童或少年。
(四)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就读。
按照《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2018〕27号)规定执行。
(五)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入学就读。
参照《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商子女(含市内规模以上企业的非瑞金籍高管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就读。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城区内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户的子女就读。
可继续在原被拆迁地学区所在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现实际居住地学区就读。按第一类招生对象顺序预报名,须提供市棚改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拆迁证明材料(3年内有效)及居住证明材料。
招生步骤
(一)招生告知。
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年具体招生公告,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渠道将当年的具体招生计划、学区划分、报名办法、预报名时间、生源认定条件、生源公示时间、报名须携带资料等进行公示。
(二)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
1.报名登记。
凡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根据招生公告要求,于当年7月下旬携带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报名登记所需材料到学区范围内学校报名登记。城 区小学实行招生计划管理(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按照学校的规模下达招生计划),按照第一至第五类顺序进行预报名,根据学位剩余情况依次招生,招满为止。因学位不足未能报名的适龄儿童,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根据各校学位余缺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一阶段:第一、二类适龄儿童预报名。
报名登记所需资料:①《瑞金市秋季新生预报名登记表》;②户口薄原件和首页、户主及适龄儿童信息页复印件;③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购房合同与发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证明);④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⑥儿童预防接种审核报告;⑦户口簿信息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⑧住房入住证明(水电气缴费单等);⑨生源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等。
第二阶段:第三类适龄儿童预报名。
报名登记所需资料与第一阶段相同。
第三阶段:第四、五类适龄儿童预报名。
报名登记所需资料:①《瑞金市秋季新生预报名登记表》;②户口簿原件和首页、户主及适龄儿童信息页复印件;③购房合同与发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营业执照或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并盖有市劳动就业部门公章或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公章);⑤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儿童预防接种审核报告;⑦住房入住证明(水电气缴费单等);⑧生源认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2.资格审核。
招生学校要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每一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材料逐一审核、严格认定,尤其对户籍、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须安排2人以上工作人员(下同)逐一上门调查取证、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审核认定不属于本校招生对象的,要及时告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引导其到**有学位的学校报名。工作人员已审核签字的认定材料要存档备查。
3.招生公示。
招生学校务必在当年8月中旬将已经审核认定、符合本校报名登记条件的适龄儿童名单,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招生对象名单(含身份证号码)纸质稿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交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备案,作为招生学校新生学籍办理的依据。招生学校要同时公布学校、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市纪委监委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校招生对象公示后,对有举报的或**反映的招生对象,学校要再次认真核实、调查、取证,予以重新审核认定。
4.入学报名。
各校经公示确定的招生对象统一于8月下旬到招生学校报到,办理正式入学报名注册手续。
(三)城区初中起始年级新生招生。
于当年6月份前由各城区小学审查六年级学生户籍与实际居住地,根据当年瑞金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表初步划分就读学校,并将审定资料、相关佐证材料及初步划分汇总表上交市教育科技体育局;7月份,市教育科技体育局结合学生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按学区划分免试就近录取,城区初中七年级学生学籍办理以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录取名单为准。
(四)城区学校之间非起始年级学生招生。
原则上不予转学,因户籍、实际居住地变更确需转学者除外。
(五)**乡镇学校招生。
**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服务区域进行招生,不分先后顺序。严禁跨学区进行招生。
学区划分
(一)公办学校学区。遵循沿续稳定的原则,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每学年根据各区域内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数量、学校布局、学位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学区范围,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于每年7月上旬前向社会公告。
(二)民办学校学区。不划分学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学位按划定学区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名,录满招生计划数为止”的方式进行自主招生,严禁各民办学校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
工作要求
(一)实行“阳光招生”。市教育科技体育局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学区划分、报名登记资料、咨询电话等,并督促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阳光。
(二)严守招生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招生规范要求,全力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特别是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为非政策性择校打招呼、递纸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坚决**招生工作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不得变相接收**学区的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亲朋好友入学提供便利的,材料审查不严造成错审的,谋取私利的,造成信访件多、家长及社会反映强烈、影响教育部门形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各学生家长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交假户籍、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进行劝退;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招生宣传。各乡镇、教育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宣传单、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使之家喻户晓,争取家长理解、社会支持。市教育科技体育局要做好家长的政策咨询,对招生政策进行积极、正面的解读,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就读理念,努力为招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干部职工会上将政策解读到位,积极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
(四)加强招生监督。市教育科技体育局组织督查组,深入到每一所招生学校,对学校招生的组织、宣传、报名登记、材料审核、对象公示等招生各环节进行督查,听取市民对学校招生工作反馈意见,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学校立即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成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相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瑞金市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