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案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全省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总额及各县(市、区)登记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核算各县(市、区)所需的补贴资金数额,并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种植绿肥,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国有农场补贴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标准
根据全省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总额及各县(市、区)确权登记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测算全省统一的亩均耕地补贴标准为112元,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六、补贴面积界定
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已确权登记但未颁证的面积,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七、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局。
3.县级确认。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补贴标准,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