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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准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瑞金市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力推进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认罪认罚适用率和法院采纳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及其严肃性,拒不适用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当庭反悔,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其本人也将为此付出代价。
案例一:杨某甲盗窃案
案情回顾:2019年6月开始,杨某甲多次在瑞金市区盗窃他人放置在桌面上、电动车车筐内等处的手机6部,并拿着盗得的手机用微信收付款免密支付的方式在店铺内购买黄金手链、香烟以及套现等,共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98元。
我院处理:我院审查后认为杨某甲盗窃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两次入户盗窃、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经充分向杨某甲释法说理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拟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最终结果:但杨某甲以鉴定价值过高为由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表示拒不认罪,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杨某甲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杨某乙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顾:2018年,杨某乙虚构其在安置区拥有二间店面的事实,与钟某等人签订《购地合同》,将上述土地以93万元的价格转卖,钟某等人向杨某乙支付了15万元定金。后经多次催讨,杨某乙一直未返还定金。
我院处理:我院审查后认为杨某乙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定金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我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最终结果:然而,一审开庭时,杨某乙在该案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当庭反悔,并明确表示不认可我院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杨某乙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中,杨某甲、杨某乙原本都有机会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也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给予悔罪机会,但他们都抱有侥幸心理或违背具结承诺,试图通过庭审获得更轻的判决结果,而等待他们的,最终是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量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