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瑞金市人民法院
2018年度典型刑事案例
(第3期)
一、许海军抢夺案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许海军发现被害人许某某脖子上佩戴了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28元),遂起意抢走该黄金项链。后许海军趁许某某不备,用手将许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抢夺走,后往附近的巷子逃跑。当晚,被告人许海军乘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务工。在东莞市龙景小区许海军将抢得的黄金项链送给一个年约30岁的妇女。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许海军被抓获。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海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陈婧合同诈骗案
2016年,被告人陈婧与其丈夫购买了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国际城的一套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因陈婧欠下巨额债务,其丈夫同意转让该房屋用于偿还陈婧个人债务。后经过中介公司介绍,陈婧和其丈夫与胡某签订合同,将该房转让给胡某。合同签订后,胡某按约定向陈婧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陈婧收到后对其丈夫谎称只收到胡某部分首付款,并将部分款项转给其丈夫,其余钱款则被陈婧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因陈婧仍无法清偿其个人债务,陈婧便产生一房多卖的骗钱的想法,后陈婧对其丈夫谎称与胡某终止了购房合同,将该房挂到另一家中介公司出卖,经该公司居间介绍,陈婧先收取了许某某20000元定金,其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许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许某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陈婧以要将首付款退回胡某为由,骗取其丈夫将许某某的首付款转到其提供的账户,并用于其偿还个人债务。陈婧骗取了许某某265000元。案发后陈婧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刘文生等人非法经营案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文生购买了一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雇请被告人渠敬华共同驾驶该车。同年10月底,刘文生通过被告人吴云高、吴传奇介绍,多次从河南省漯河市、安徽省阜阳市、河南省禹州市等地装运烟丝共计42282.6公斤到广东省汕头市。2017年11月19日,刘文生驾驶装了烟丝的车辆行驶至济广高速瑞金市境内时,被瑞金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查获。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文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渠敬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云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传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文生、被告人吴云高、被告人吴传奇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烟丝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牵引车及挂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卢海发滥伐林木案
2017年,被告人卢海发与卢九发(另案处理)、温某平三人商量,一起去承包山场,合伙种植脐橙。2017年5月下旬,卢海发、卢九发、温某平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毁林开挖条带,准备用于种植脐橙。2017年6月,温某平退股,卢海发与卢九发对承包的山场进行了分割,被告人卢海发对分到的山场继续毁林开挖条带。经鉴定,卢海发承包山场被毁林地面积82亩,毁坏林木立木蓄积256.8896立方米。被告人在案发后按照瑞金市林业局《责令补种树种通知书》及设计图的要求,进行了补种复绿。后被告人卢海发投案自首。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卢海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李勇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3月30日至4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勇先后三次容留四人在瑞金市东升街步步高酒店1109房间内吸食冰毒。2017年4月6日,瑞金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1109房间将被告人李勇及吸毒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吸食冰毒的用具。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谢强强等人故意伤害案
2016年2月,被告人谢强强的朋友杨慧明(另案处理)因为租车的事情与赣州一汽车租赁公司发生纠纷,谢强强和一伙瑞金男子随即冲向赣州租赁公司的人员实施殴打,谢家艳也跟着冲过去追打,谢强强先后用棒球棍和拳脚殴打对方,杨慧明用棒球棍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和手部十几下,后杨慧明、谢强强、谢家艳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一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一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谢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谢家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七、许剑飞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许剑飞获悉沙特阿拉伯某些数字开头的银行卡可以在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取现,遂产生了伪造此类银行卡取现的念头。许剑飞邀集了被告人钟志铭购买了空白磁条卡,向被告人朱勇平借得“高抗”技术设备,用于伪造银行卡。之后许剑飞从被告人杨志敏、朱海俊、钟蔚华手中购得了外国人银行卡信息,利用“高抗”设备及空白磁条将购得的外国人银行卡信息制作成300余张伪造的银行卡,伙同被告人钟志铭、危福福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走现金共计294500元。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剑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钟志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朱勇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志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危福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海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钟蔚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