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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男子作伪证,被罚款5万!

转载 瑞金网-刘2020/11/01 08:57: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3799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

瑞金法院在审理一起

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

对被告钟某伪造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扰乱法庭诉讼秩序的行为

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5月15日,原告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李某返还以合伙经营土地名义收取的投资款8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钟某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占有原告赖某投资款的目的,向法庭提供了模仿他人签名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伪造金额分别为600000元、1850000元、550000元的《收条》三份,模仿他人签名伪造的《股份协议书》一份,虚假证明原告赖某与被告钟某、李某和案外人钟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

被告钟某提供伪证,对案件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向案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被告钟某与案外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一一比对,发现被告钟某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钟某在铁证面前最终承认了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2020年10月26日,瑞金法院作出了对被告钟某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要求诉讼参与人

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

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

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

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

不诚信行为

这也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一旦违反该义务

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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