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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顺利解决了村民小组与村民间因林地侵权而产生的争议。
本市某乡某村龙舌头小组认为,自1981年第一轮山林土地承包开始,就取得了位于该小组地名为“细石岭子”的林地所有权,且一直对该林地管理、使用至今。而同村下屋组村民李某一直在该林地附近种植脐橙,所占面积约20亩。
到了2007年,因田间小路改造,李某种植脐橙的林地经当地政府核实界址、面积后划入“细石岭子”林地范围内,并颁发了林权证给该村小组。龙舌头小组从2010年开始便一直要求李某返还侵占的林地,但李某对其种植脐橙的林地划入龙舌头小组林地所属范围一直持有异议,故而对该小组的返还林地要求一直不予理会,该村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无果。于是,该村龙舌头小组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林地,并且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通过该村村委会联系到李某,深入了解了案情及双方争议的焦点,随后,组织双方共同到林地现场踏看,并现场进行调解。原告以林权证作为凭证,但李某一直不服,认为其在原告取得林权证之前就在该林地种植脐橙,且种植脐橙的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直接将林地返还将对其造成损失,希望以其他方式解决。
经过法官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同意李某继续在所占林地种植脐橙,李某则同意在今后以租赁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所占林地的租金,考虑到双方将进行长期合作,原告也同意放弃要求李某赔偿6万元的诉请,双方握手言和。至此,当地一起长期因林权争议产生的纠纷得以解决,案件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