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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背锅侠"!帮兄弟租车赔了64878元…

转载 10032025/04/16 14:39: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131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不是我使用的车,我为什么要赔偿?

租车合同上签的是你的名字。

那是帮朋友租的,和我有啥子关系。



真的没有关系吗? 

一起来看看吧~


小汽车逐渐进入千家万户后

因为车辆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借名买车、借名租车

看似只是借名

其实后面都是“车”“财”的教训

近日,瑞金法院

就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某租车公司

车辆维修费用、拖车费、鉴定费、

护栏赔付费等合计64878元


01

基本案情


01



杨某为帮其朋友刘某租车,在某租车公司处事先留有已签字捺印的空白《租赁合同》。2022年8月9日,杨某同意以其名义为刘某租车,并与租车公司商定租车事宜。某租车公司遂将选定的租赁车辆信息、租金计价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填入杨某事先签好字的《租赁合同》中,将租赁车辆交给刘某。


02



2022年8月13日,刘某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护栏受损,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评估鉴定,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36615元。

03



某租车公司找到杨某要求赔偿,杨某当场表示车子是帮刘某租的,驾驶车辆出交通事故的也是刘某,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租车公司执意说租车合同上签的是杨某的名字,应由杨某负责。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某租车公司只能将杨某、刘某一起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明确知晓以其名义租车,本案中与某租车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的是杨某,而不是刘某。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租车公司已按约将租赁车辆交付使用,杨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妥善管理、使用的义务,而租赁车辆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关系的形成,也不改变合同相对方,因此,杨某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现实中,很多人都认为借名代朋友租车是件小事,是出于朋友情谊考虑的无法律风险的行为,但该种借名行为实则暗藏玄机。法律上的签名盖章都是白纸黑字清楚明了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应受其约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看似朋友支付车款,而自己只不过是借名的举手之劳,殊不知,一旦发生纠纷,出借名字的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谨慎借名租车,不然小心惹上官司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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