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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叶坪火烧山,这两个人被判刑!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4/01 11:16: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法院网 作者:瑞金网 43964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又到一年清明时

慎终追远、缅怀故人、寄托哀思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在此小编要提醒大家

文明祭扫,注意防火

  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宣判了一起失火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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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在2018年清明扫墓期间,在坟墓点燃蜡烛,在蜡烛火尚未灭失的情况下,迳行离开现场。后蜡烛火点燃了周边的杂草,进而引发了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总面积229.4亩,其中有林地173.4亩,疏林地56亩,主要树种为杉木、松树、阔叶林等,受损林木16287株,受损林木立木蓄积为25.0046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16.0878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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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向林业部门缴纳了补植费2.5万元,用于恢复被火烧山地的植被。


法院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缴纳了复绿补植费用、年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微信图片_20190401111447.jpg  瑞金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各种法定、酌定量刑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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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通提醒:自觉破除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烟花等陈规陋习,大力提倡文明祭奠、低碳祭扫,推广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等现代祭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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