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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林区祭祀用火的通告
清明临近,为切实加强林区祭祀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瑞金市人民政府《禁火令》规定,决定清明期间严禁在林区(含林缘100米范围内,下同)祭祀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明期间(2019年3月23日至4月10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区祭祀用火,包括上坟焚香燃烛、烧纸钱冥物、燃放烟花爆竹、烧坟头杂草、烧蜂烧蚁等。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吸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主要进山路口和坟墓集中区域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火种和烟花爆竹、蜡烛纸钱冥物,切实做到严防死守。
三、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要积极倡导文明祭扫,倡导鲜花、植树祭祖,倡导果品供奉、文章纪念、网上祭祀等无烟祭扫方式,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各庵场、庙宇、陵园要安排专人管理香火,指定燃放地点,及时熄灭余火,清扫纸屑,禁火期内严禁香客燃香鸣放爆竹。
四、公安、林业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和烟花爆竹经营户要配合做好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五、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职工等所有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以及护林员(含生态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签订承诺书,倡导文明祭祀新风,一律禁止上坟点香烛、燃爆竹、烧纸等行为。今后,每起森林火灾都必须实行责任倒查,如有上述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与的祭祀等野外用火引起的火灾,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将按程序取消有关人员公益性岗位或作解聘处理;对财政供养公职人员参与的,将视情况按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将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200元-30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2523010或2512119
特此通告
瑞金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