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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09年生育一女儿,于2012年生育一儿子。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儿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被告可以探望对方抚养的小孩。后来,被告认为原告探望儿子,对被告与儿子的父子关系及其现在的家庭带来不良影响,不再配合原告进行探望。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虽不直接抚养儿子,但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被告理应予以协助。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为首要原则,在探望活动中,原、被告双方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将双方的矛盾和情绪带入探望过程中,使子女能够尽情享受父母的亲情,给未成年子女一个优越的成长环境。原告行使探望权,也要尊重儿子现有的生活稳定状态,探望次数应适当,法院认为原告每月探望儿子两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每个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六点将婚生子从被告处接走共同生活,在周日下午六点前将婚生子送回被告处。
探视权最根本的是照顾子女
切勿对子女身心造成不好的影响
一般来说,离婚争议解决后
除非特殊情况,是不会诉至法院
要求行使探视权
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对方进行沟通
还可以跟长辈沟通
借以获得支持
长期以来
探望权纠纷都是涉少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极易在诉讼和执行中
再次引发冲突
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法院也面临着
调查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问题
希望作为成年人的父母们
在有了孩子之后
不管做啥事情
请优先考虑到子女们的感受
尽最大的努力给孩子们一个美好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