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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瑞金这个人尝到了“滋味”!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5/13 08:56: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8926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真实案例

瑞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某诉请法院判令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黄某辩称,2014年4月17日已将本金还清,只剩下利息未还,并向法庭提交了杨某妻子曾某书写的收据。

杨某对该收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后经鉴定中心鉴定证实,黄某将收据中“2011年”添改成“2014年”,并伪造“2014.4.17前借条无效”等文字,被告黄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瑞金法院根据其情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黄某的虚假陈述行为罚款2万元。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

容不得任何谎言!

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

如实陈述相关内容

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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