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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网小编从瑞金市人民政府网了解到,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矿“7.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调查报告》。据该调查报告获悉,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矿+10水平巷道发生冒顶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原因已经查清,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
青山口萤矿“7.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调查报告
2019年7月29日17时左右,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矿+10水平巷道发生冒顶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市政府指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局、谢坊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派员踏看了事故现场、调阅了事故企业相关档案资料、询问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和事故发生相关现场人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提出了整改措施和防范要求;事故原因已经查清,死者善后已妥处,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证照情况
1.营业执照: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坐落在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23国道起点(瑞金市红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院内),2018年9月2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855LF7T,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有两个股东:何汉、章文丽;法定代表人谢水辉,营业期限2018年9月20日至2068年9月19日,经营范围:萤石矿开采、加工、销售。
2.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0002010086120072305,采矿权人: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1.5万吨/年,矿区面积0.074平方公里,地址:瑞金市谢坊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20年7月27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赣FM安许证字[2006]M0102号,有效期2018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
4.主要负责人:郭晓明,培训合格证证号:36210219720195154,有效期:2018.5.14-2021.5.13;安全管理人员:邹桂林证号:362102196609044732,有效期2019.4.22-2022.4.21;安全管理人员:杨晓军证号362102197510120031,有效期2019.4.22-2022.4.21;安全管理人员郭南京证号:362102196701215135,有效期2017.6.19-2020.6.18。
(二)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有何汉、章文丽两个股东,何汉出资285万元,占比例为95%;章文丽出资15万元,占比例5%;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法人代表,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股东会任命谢水辉为执行董事(法人代表),2018年10月1日,谢水辉聘用郭晓明为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郭南京为副总经理兼矿长,杨晓军为专职安全员,2018年12月免去郭南京矿长职务,任命邹桂林为矿长。
青山口萤矿为老矿山,原名为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矿,2018年10月27日经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登记,变更为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矿;2018年12月11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相应的名称变更。矿山依法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依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矿长、副矿长、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开展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矿山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部分责任制度与岗位设置不符;没有专门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效果差,专职安全员杨晓军安全知识匮乏,对本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不熟悉,相关职工、管理人员对矿山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矿山基本情况不熟悉;矿山生产安排无计划,在实际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主要负责人、矿长、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副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正在作业的+10水平情况不知晓,没有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该矿井上井下建、构筑物包括:新3号竖井(+194m~+10m~-30m)、1号竖井(+194m~+162.5m)及1号盲竖井(+162m~+120m~+90m)、2号盲竖井(+90m~+50m)、3号盲竖井(+50m~+10m)和地表工业场地(废石场、绞车房、压风机房、配电房、高位水池、办公室等)。新3号竖井:布置在矿区中北部,井口坐标:X=2838750,Y=39385051,井口标高+194m,井底标高-40m,+10中段设有水仓,井口北侧有绞车房、发配电房、值班室、高位水池、矿仓。1号竖井:布置在矿区中部,井口坐标:X=2838635,Y=39384870,井口标高+194m,井底标高+162.5m,井口东侧有老绞车房。1号盲竖井位于1号竖井南部约60m处,井口标高+162m,井底标高+90m;2号盲竖井位于1号盲竖井西南侧15m,井口标高+90m,井底标高+50m;3号盲竖井位于1号盲竖井西侧15m,井口标高+50m,井底标高+10m。
+10m以上中段已结束回采,+10m中段为回风中段,为确保风流顺畅,2017年底,将水泵房旁通往平巷的石门用水泥砖封堵;-30m中段为生产中段,新3号明竖井为提升和进风井,1号明竖井及1号、2号、3号盲竖井为回风井,1号明竖井兼作第二安全出口。-30水平到+10水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口设在+10水平石门段,距进入+10水平缘脉运输平巷风门2米左右,事故发生地点在此安全出口与新3号明竖井+10水平井口之间的石门段,距井口大约40米左右;事故发生地点巷道高2.2米、宽2米左右,巷道底部有部分掉落岩石,不便运输工具通行,现场踏看,没有发现车轮通行迹象;顶部有松散岩体,为长期未清理表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7月29日12时,矿长邹桂林带领作业人员郭来生、孙发长、金朝生、叶根行4人在新3号明竖井乘坐罐笼到-30水平作业,邹桂林首先安排郭来生打开局扇进行鼓风,然后邹桂林到工作面清理险石,清完后安排4人出矿渣,16点多钟,邹桂林安排郭来生、孙发长从安全通道走路上+10水平拉+10水平采矿时留下的胶轮斗车,几分钟后,邹桂林也从安全通道跟上+10水平,在走到距+10平巷3米远的地方,听到上面巷道有人在叫痛,邹桂林赶紧上去,看到郭来生脸朝下,头朝安全通道方向,头、背压着石块,一动不动,孙发长坐在巷道叫痛,就到+10马头门打电话上天面,叫人下来救援;然后邹桂林走安全通道下到-30水平叫金朝生、叶根行上+10救人,邹桂林、金朝生、叶根行三人上到+10水平后,把孙发长抬到+10巷道口,这时罐笼已经停在巷道口,3个人就一起把孙发长抬进罐笼,金朝生、叶根行护送孙发长上天面,邹桂林在井下等待井上人员下来救援;金朝生、叶根行护送孙发长上天面,杨瑞林的儿子杨剑兵和电工池华庆赶已到井口,看到孙发长伤情后,杨剑兵立即赶回矿山办公楼开车,然后把孙发长送会昌人民医院抢救(后送赣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抢救治疗);副矿长谢发庆与电工池华庆就坐罐笼下到+10水平与邹桂林一起把郭来生救上来;上来后,谢坊医院的救护车已经到了,医生对郭来生进行检查,说郭来生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因此就送会昌县殡仪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死者:郭来生,男,1965年11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651114513x,瑞金市谢坊镇乐村村人。
伤者:孙发长,男,1966年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5196601120515,会昌县文武坝镇凉星村人。
事故直接损失。300万元左右。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0水平石门巷道封闭后,长期没有清理顶板,巷道顶板由于下部爆破作业的影响,产生部分松散板岩,矿长邹桂林在没有对巷道顶边帮进行清理、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到该巷道拉斗车,认为拉斗车,时间短,不会造成事故;作业人员郭来生、孙发长,在进入该巷道前没有认真观察、检查顶边帮情况,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巷道,存在侥幸心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没有对标对表修改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不规范;相关岗位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没有去发现、惩处和纠正。
2.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10水平平巷封堵墙打开后,矿山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副矿长谢发庆、安全员杨晓军没有对其进行过安全检查,矿长邹桂林安全检查不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安全隐患,侥幸心理严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矿山安全培训走过场,没有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1.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3.事故分类:冒顶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检查整改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
2.主要负责人郭晓明。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责任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有不切合本矿山实际的情况;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矿长邹桂林。是矿山生产的主要组织者,+10水平封堵墙打开后,对长期没有清理的巷道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在没有清理险石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到巷道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4.副矿长谢发庆。长期没有对+10水平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不负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安全员杨晓军。安全知识淡薄,安全意识差,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了解不多,没有履行安全员职责,长期没有检查+10水平的安全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作业人员郭来生、孙发长。安全意识差,在没有检查和确定作业场所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巷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瑞金市成豪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对标对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认真检查、整改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全国“迎大庆保稳定”“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中,发生一死一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从重处罚。
2.主要负责人郭晓明。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责任制度不健全,部分规章制度不切合本矿山实际;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在特殊时段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社会不良影响大,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
3.矿长邹桂林。是矿山生产的主要组织者,+10水平封堵墙打开后,对长期没有清理的巷道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在没有清理险石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到巷道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第(六)、(七)规定,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罚。
4.副矿长谢发庆。长期没有对+10水平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罚。
5.安全员杨晓军。安全知识淡薄,安全意识差,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了解不多,没有履行安全员职责,长期没有检查+10水平的安全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罚。
6.作业人员郭来生。安全意识差,在没有检查和确定作业场所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巷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处罚。
7.作业人员孙发长。安全意识差,在没有检查和确定作业场所安全的情况下,进入巷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企业依照制度给予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
(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谢坊镇政府。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落实岗位责任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全面开展“五个一”活动,抓好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严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成豪矿业有限公司青山口萤矿。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排懂安全、会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坚决杜绝谢发庆、杨晓军等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能力低、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进入矿山安全管理队伍。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的实际,对标对表全面梳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制订、修改安全生产制度的程序进行,确保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程序、内容、形式符合国家规定和矿山实际。制度制定后,要严格执行、严格考核,对不认真检查、整改安全隐患,不认真执行制度的,要进行重罚。
3.全面开展“五个一”活动,建立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责任制,把岗位风险辨识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抓手,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矿山安全的重要环节来抓。狠抓班组建设,开展“我对安全知多少活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确认活动,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在确认作业场所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作业;开展反“三违”活动,每个作业人员都要能对“三违”行为说不。
4.严格落实安全设计的相关规定,对废弃的巷道、采空区进行全面封闭,确保风路、安全通道畅通。如要启用相关封堵的区域,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