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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邹某、欧阳某、郭某三人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欧阳某拘役五个月、郭某拘役五个月。
2016年11月,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聂某因服装加工合同产生经济纠纷。2018年9月,邹某以需要加工服装为由将聂某骗至会昌北站,而后又伙同欧阳某、郭某将聂某挟持至谢坊镇某村邹某老家。在其老屋旁的脐橙园内,三名被告人对聂某进行了殴打、威胁,并被要求写下18万元的欠条。后三名被告人轮流看守,将聂某控制在房间内。第二天,聂某用微信向朋友借到4000元转给了邹某。下午14时许,三人将聂某送至谢坊圩镇坐班车离开。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索要债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切勿采取非法拘禁等违法的方式,以身试法终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