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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18时许,在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北路,王某(刑拘在逃)驾驶白色现代轿车遇见被告人邓某驾驶白色丰田轿车,王某大声呵斥邓某,要求邓某停车说清楚其欠自己的债务一事。邓某不听,驾车快速前行,后王某、邓某分别驾驶轿车沿着中山北路一龙珠路一金都大道一桦林南路一十四米大道一中山北路一金水路一中山巷子一龙珠路的路线一路互相追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上路段限速为40KM/h),追赶途中,两人无视交通规则,随意、超速行驶,多次发生车辆碰撞、追尾,且当时正处在下班高峰期,路面车辆、行人众多,二人的追赶行为对周边行驶的车辆及人员带来危险,严重损害车辆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