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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瑞金市某副食店门口,被付某(已判刑)盗走交给赖某(另案起诉)骑往长汀。谢某通过手机查看安装在摩托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发现摩托车的位置,便邀集许某、欧阳某、毛某甲、毛某乙驾驶两辆越野车去拦截。最终,谢某等人将赖某(另案起诉)和被盗摩托车拦住,在对赖某进行了一番殴打之后,将其押上越野车带回该副食店内。
而后谢某等人用电线将赖某的双手捆住,并让他打电话给家里拿5万元来赎人。赖某的家人接到电话后赶到该副食店,与谢某等人进行协商。协商期间,毛某甲一度当着胡某等三人的面用竹竿殴打赖某,最终双方商定以2万元赎回赖某。经鉴定,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许某、欧阳某、毛某甲、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抓获盗窃摩托车的小偷后,不是扭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是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3月19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许某、欧阳某、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欧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毛某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