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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瑞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琴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杨某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9月3日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琴通过网罗当地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杨某琴为组织、领导者,杨某忠、杨某平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杨某山、杨某、杨某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建材经营部、物流公司作为敛财工具,在瑞金市部分乡镇地区称霸,排挤竞争对手,聚众阻扰重点工程施工,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组织性犯罪共计14起,强迫交易金额达1454万余元,以敲诈勒索的手段非法获利53万余元,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给当地群众、企业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瑞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某琴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0月21日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1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杨某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六十八万元;依法没收各被告人所退赃款、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共计480余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00余万元。
瑞金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及人民群众等共计16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