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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0万!瑞金一男子被刑拘!

转载 瑞金网-刘2019/10/11 18:00: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宁都公安 作者:瑞金网 48790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宁都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诈骗案,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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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份,被害人李某芳到刑侦大队反诈骗中心报案称,其被郭某胜骗走30万元人民币。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固定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郭某胜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作案后一直潜逃。

  办案民警一边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进行劝投,一边梳理郭某胜的活动范围,对其展开追捕。

2019年10月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胜在章贡区落网。


  经查,郭某胜,男,38岁,瑞金象湖镇人。犯罪嫌疑人郭某胜在日常和朋友交谈时,谎称自己认识某位中央领导的亲戚,能帮他人摆平一些事情。

  2018年6月,被害人李某芳的丈夫因涉嫌非法运输易制毒物品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抓获。李某芳从朋友处得知郭某胜能帮忙,郭某胜便称可以通过其关系将李某芳老公的案子从河北移交回江西处理,但是需收取相关费用80万元,预交30万元,剩余费用等事情办成之后再支付。李某芳信以为真,便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30万元。郭某胜收到钱后,将钱用于其他花销。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胜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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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一:借用手机进行诈骗

受害人赵某途径某镇某发廊前路段时,一辆黑色小汽车开至其身旁,说其电话没有电了,请求受害人借其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并提出用自己的手机作为交换。受害人觉得既然都有对方的手机在手上,就将自己的手机借出去,谁知道,骗子拿到手机之后,就驾车扬长而去,赵某才意识到被骗。

案件分析:该类案例大多利用受害人的善意,以“手机没有电”或获取受害人信任等方式,以自身假手机为抵押,请求与受害人交换手机或直接借用手机与他人联系,趁其不备,借机逃走,从而骗走受害人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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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二:借用银行卡汇款诈骗

一名男子到某酒店沐足期间,同工作人员攀谈,自称来自台湾,过来准备开厂,然后以急用钱,但身上银行卡是台湾的,不能正常使用为借口,并以高额报酬为诱惑,请求工作人员借其银行卡使用。借得银行卡之后,该男子又以银行卡要经过验证等程序才能正常使用为借口,获取银行卡密码,随后以取钱为名离开酒店,并持卡到就近的ATM机取走卡内存款。

案件分析: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衣着较为高档,冒充“台湾人”、“香港人”“外国华人”等身份,多以“出车祸、手机没电、身边无现金、银行卡在内地无法使用、急需银行卡进行转账”等理由,以高额报酬诱惑,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后以各种理由逃离现场。受害人多为缺乏社会经验、防范意识不强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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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套路三:拾物平分诈骗

黄某途径某村一路段时,看到前方一名A男子从身上掉下一个钱包,然后后面一名B男子冲上去捡起钱包,走到其身旁说:“不要将捡到钱包的事告诉他人,并提出要同我平分”。没过多久,丢失钱包的A男子便走回来问,有没有捡到他的钱包,同时要求他们把身上的财物拿出来证明清白,黄某为表清白,将银行卡交给该男子保管,并告诉他银行密码。随后,A男子提出要去银行查询黄某卡内是否有他的存款,要黄某在原位等待。30分钟后,黄某才意识到被骗。

案件分析:该类诈骗是利用事主贪图便宜、不劳而获的心理进行诈骗。大多是团伙作案,一人故意在事主视线之内掉落装有“馅饼”的钱包或者包囊,然后另一人捡起该“馅饼”,并要求与你分享,以此实现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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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四:“换零钱”诈骗

一名陌生人驾驶一部摩托车来到某工地施工人员周某跟前,自称为该工地检查线路的电工,并拿出一叠50元的人民币和一叠红包,请求同周某兑换100元的人民币用于发红包,周某想着是工友,没有多虑便回到宿舍拿出14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与其兑换了28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事后发现为假币。

案件分析:骗子首先通过同对方以工作或者其他信息套近乎,拉近关系,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会编造理由请求与对方通过“以零换整”或者“以整换零”的方式,以假币换取对方的真币。


普法链接

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江西省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江西省量刑标准分别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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