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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等八人(均系瑞金籍人员)相互邀集,购置好盗取信用卡信息用的读卡器、微型摄像头、高抗、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先后从境内乘飞机前往某国,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然后将盗得的信用卡信息交给一名外国人(身份不明)解码后复制到多张空白的信用卡上,伪造出可以使用的信用卡。
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案过程中,四名作案人员被当地警方抓获,另外四名作案人员(本案的四名被告人)逃脱回到瑞金。
检察官说法
问
1、本案的四名被告人为什么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并伪造出信用卡,属于伪造信用卡的共同犯罪,依法钩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虽已接受过刑事处罚,回国后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境外犯罪,一样将受到法律制裁,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