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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辉伙同王某刚、廖某银、陈某军(均已判刑)在瑞金市以“捡钱包分钱”的方式实施诈骗。
被害人王某英步行经过瑞金大桥时,陈某军故意丢掉钱包让王某英看到,然后王某刚立即上前捡起钱包,廖某银则上前说自己和王某英也看见了应该由三人共同分钱。三人于是到桥下商量分钱的事,这时陈某军返回并找到桥下,要求三人证明没有捡到钱包,让三人分别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给他,他要打电话到银行问在今天有没有存钱进去。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9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辉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某英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