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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就后怕
好在没造成人员伤亡
小编提醒
一定要看好家中物品
做好预防措施
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延伸阅读
今年51岁的刘某,多年来以收废品为生,然而今年年初,一次在7楼收废品时遇上电梯故障,他选择将硬纸板直接从窗口扔了下去……结果,砸到了人。
上周五,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嘉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2月16日上午八点半左右,刘某骑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熟门熟路地来到嘉兴嘉善县罗星街道的某公司楼下。
这他会去定期清理的公司之一,因为最近该公司的某个房间在装修,清理出了一大批废弃物品,他已经在这里连续收了四天。
刘某坐电梯来到该公司所在的七楼,在需要清理的房间内将这些随意堆放的废弃物一捆捆地扎好,共收拢出三捆硬纸板、一箱废纸和一些废旧的电瓶电器。随即,刘某先抱着电瓶和电器坐电梯下了一趟楼,将这些东西装在三轮车上。
等他返回电梯内打算再上七楼时,却发现此时电梯不知是什么缘故停运了。
刘某的脚早些年曾受过伤,爬楼梯有些吃力,但他惦记着刚刚收拾好的三大捆硬纸板,硬是走楼梯又返回了七楼。
在楼梯上,公司员工李某看见刘某时劝他等电梯修好后再来:“要不你下午再来拿吧,这么重搬不动的。”见刘某坚持要爬楼上去取硬纸板,还特地提醒了一句:“那你可别从楼上往下扔啊,小心砸着人。”
回到刚才收拾废品的房间内,刘某看着三大捆硬纸板犯了难,这几捆硬纸板均重三四十斤,自己如何背的动?他四下张望了一下,发现六楼和七楼的楼梯转角处有一个窗口,如果直接把硬纸板扔到底楼,自己不就省了不少劲吗?虽然刚被提醒过,但刘某觉得只要自己小心些、扔之前多看几眼应该出不了问题,于是他把捆好的硬纸板挪到了此处。
刘某事后交代说,他从窗口探出脑袋往楼下看了看,见此时正好无人走动,便用双手将其中一捆硬纸板抱了起来,再次确认楼下没人后从窗口扔了下去,只听“嘭”地一声,硬纸板安全落到院内。随即,他又从窗口扔出了第二捆纸板。
然而,就在他松开第三捆纸板的一瞬间,意外发生了。
小区的物业员工谢某听到外面传来的巨响,从底楼楼道内走出查看,第三捆近四十斤的硬纸板就这样直接砸到了谢某的头上。
刘某眼见自己砸到了人,赶忙从楼上冲下来,拨打了120和110。
“哎,都怪我贪图方便,还不听别人劝告。”眼看受伤的谢某被抬上了救护车,造成这起意外事故的刘某坐在警车上十分懊悔,“要不是我把硬纸板从楼上往下扔,也不会把人砸成这个样子。”
经医院初步诊断,谢某心跳骤停,脉搏消失,伤势极重,经抢救后于今年3月23日不幸死亡。嘉善检察院于6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故嘉善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
关于高空抛物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责任,今天,我们来听一听“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宋伟锋的解读:
现在居民都住在居民小区楼房,在生活中由于个别人行为经常发生高抛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但由于普通人分不清楚发生这样的行为后如何承担责任,往往众说纷纭。我们对此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来加以厘清。
关于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一般是从侵权主体、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如本案例中,侵权人明确为清理垃圾的刘某,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由于他的行为造成了楼下物业员工的死亡。
从刑事责任上讲,由于刘某对于物业员工死亡这个结果不存在故意,从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在刑事责任追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追刑的。假设老人系重伤,那么适用的罪名就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对于刑事责任而言,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理上是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民事领域,有一类高空抛物行为比较特殊,这就是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也是普通人容易搞混的地方。如果侵权行为人能够确定,那么冤有头,债有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可。但是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的“坏蛋”怎么办呢?这个问题之前确实困扰了司法界多年,有把一幢楼的业主全告的,也有除去一二楼的业主外全部告的,不足而一,而且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也不确定。
不过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法律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的使用人”,范围较广,包括所有人、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此外,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具体情况,也都可以成为本条规定的“使用人”。该用语解决了原来有关所有人、管理人表述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当然如果业主证明如下事项,就可以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故可以免责;(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去年,广东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被24楼掉下的一只苹果砸中脑袋,结果导致颅脑损伤。
一只再平常不过的苹果,就因为从高处坠落,引发了这样的惨剧。当时,快报“好奇实验室”通过直观的画面,让更多的人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为了确保安全,快报记者大史选了一幢刚刚交付、但还没有人入住的新房作为实验场地。
扔苹果的区域也不是在户外的开放空间,而是在采光井里。在23楼的楼顶实验,高度和新闻里的24楼差不多。
苹果从24楼落下,大史数五个数字,才听到落地的声音。
砸中地面以后,苹果无一例外摔得粉碎,成了苹果酱、苹果泥。
因为苹果砸中地面的速度实在太快,普通摄像机甚至抓拍不到苹果接触地面的瞬间,只有通过高速摄像机才能看到一个大致过程。
实验还有一个出乎意料地方。在这个相对封闭的采光井里,记者陆陆续续扔了10多个苹果,明明是从24楼的同一个位置往下扔的苹果,但落点却分布在这个五六平方范围里的角角落落。
应该说,幸好是在这个相对封闭的采光井里,如果是户外的话,受气流等外界因素干扰会更大,苹果砸落的区域就更加不确定了。
你随手扔下的东西,很有可能会砸到10米甚至是20米距离以外的人或车,后果很严重。
那在苹果砸中女婴的那一瞬间,有多少外力呢?
杭州市第二中学物理老师赵初蓓算了一下,24楼的高度是69米,苹果的质量是125克,苹果砸中女婴的接触时间是0.01秒,可以大致估算出,女婴脑袋相当于承受了45.7千克的重物的冲击。
赵老师说,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的冲击力不是非常精确,主要是为了再次提醒大家,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一般我们说100克或者以上的重物,从5楼以上抛下来的话,危害都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