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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庄,男,25岁,瑞金市黄柏乡人。7月25日,钟某庄所在村的村干部在村务公开群解释政策时,钟某庄不明事理,为博取关注,在村务公开群公然发表村两委干部是“猪狗”等侮辱性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获悉此情后,瑞金市公安局黄柏派出所依法将钟某庄传至派出所。经查,钟某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瑞金市公安局依法对钟某庄作出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钟某庄当即表示悔过认罚,并将进行公开道歉。
▲点击播放:钟某庄公开道谦视频
言论自由≠随意言论
人是社会性动物,总会通过别人的观点来确定对他人的看法,因此,随意发表对他人的评论,是需要谨而慎之的。即使在网络世界,也不能随意发表诋毁他人的言论,要对自己说过的每一句话负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不当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健康网络更是法治网络,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需要大家一起营造。
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