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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了一家卖服装的网店
正愁没有模特图
就偶然在某平台刷到了
某穿搭博主的照片
王某悄悄下载了该图片
放在了网店商品的链接里……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盗图营销”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不仅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而且被告店主更主动邀请原告博主成为店铺“穿搭顾问”,实现从“法庭对峙”到“商业合作”的反转结局。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化名)为某平台的时尚穿搭博主,其原创的穿搭图文、视频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2024年7月,李某发现被告王某(化名)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被告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但被告未标注来源。后李某委托律师取证后起诉至瑞金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删除侵权链接,并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图源网络)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被告辩称“这些图片是网站平台统一提供的,我都不认识博主,真不知道用了她的照片!我不知道构成了侵权,即使侵权也应由平台负大部分责任”。承办法官在向被告释法明理后,被告表示其人目前在外地,愿意让亲属来法庭现场面对面和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解决纠纷的诚意,便与原告积极取得联系。经过多轮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在本人经营的网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并置顶个人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损失赔偿款项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