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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通告!事关瑞金城区!

转载 10032025/01/18 12:22:5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61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原标题:关于重申城区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瑞金城区禁燃禁放事宜重申如下:

一、禁燃禁放政策

自2018年以来我市禁止在中心城区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范围如下:

1、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瑞金大道);

2、象湖镇瑞明村辖区(不含铜锣塘、围下及向阳一、二组)、桔林村瑞鼎公馆及周边道路;

3、以上区域外全市各机关、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敏感区域,文物保护区,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法律责任

1、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2、严禁无证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违者将由应急管理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严禁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城市管理局按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拒不停止的, 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瑞金市公安局
瑞金市应急管理局
瑞金市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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