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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安置房顶楼发生火灾...

转载 10032025/01/07 14:29: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5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

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

充分运用“三张图”平台

及时妥善处置一起火情

......



案情回顾



近日
象湖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
市区内某人员密集
安置房顶楼发生火灾
现场浓烟四起,情况十分紧急
请求派出所民警帮助


警情就是命令
时间就是生命
一旦火势蔓延
后果将不堪设想
关键时刻
民警利用“三张图”平台
中“可用资源图”联系
相关专业人员迅速疏散周围群众
到达现场之后联合消防救援人员
开展灭火救援及人员疏散
所幸救火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下
居民家中的火势得到有效控制
民辅警的快速反应
以及对火情的及时处置
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群众的财产损失
也赢得了群众的好评和肯定


民警联合消防部门对火灾起火
原因开展调查
发现系电焊工钟某林
在进行电焊作业时违规操作
至飞射的火星点燃周围易燃物
加上大风,才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违规使用
明火作业的钟某林行政拘留


焊接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持证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焊接切割作业时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

作业安全“九必须”

接下来
瑞金公安将深化“三张图”平台建设
实时分析研判警情态势
汇聚可用资源
有效赋能公安工作
加快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
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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