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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义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案
2024年7月24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义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根据检察部门《检察意见书》,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崇义县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查,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供应商所售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仍多次购进,并在经营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共购进50950元红白利群、云烟(紫云)、黄鹤楼(1916)、硬中华等假烟,销售假烟金额合计55950元,非法获利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施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售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烟草制品不仅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持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烟草销售渠道,坚决遏制假冒伪劣卷烟流向社会,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环境。
02
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4年7月9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3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3台压力容器并于2024年5月17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申报检验。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申报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压力容器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通常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03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认证有限公司开展富硒产品认证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案
2024年11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认证有限公司开展富硒产品认证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富硒产品认证过程中未按照认证规则进行认证。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证产品“滑子菇”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检,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做出现场检查结论“符合要求,推荐保持认证注册”且制作富硒产品认证检查报告。2023年12月22日,检验机构出具“滑子菇”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硒含量0.0112mg/kg,不符合T/GATEA003-2022《富硒农产品硒含量标准》要求。当事人应作出“滑子菇”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结论,暂停富硒产品认证证书,而在2024年4月16日以“滑子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颁发了富硒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认证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案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背了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原则,影响了认证有效性,甚至会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处,确保了富硒产品认证证书成为市场的信用证、体检证、通行证,对富硒产品的生产及市场化过程起着积极的作用。
04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4年11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根据移送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对1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检测时,在该车辆罐体为“无顶盖并加装绿色篷布(非封闭已开槽)”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中《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规定的“该车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不相符。另查明,2024年7月29日,当事人对1辆重型自卸货车外检检验“车身外观”项目中用钢直尺测量对称高度差时,手持手机未看钢直尺测量数据;进行外检检验“轮胎”项目时,未能清晰看见外检员对车头左边轮胎花纹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车辆检验检测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可能导致安全隐患,进而危害公众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遏制检验检测乱象,筑牢行业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放心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05
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4年9月1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接监测线索,反映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以文字、图片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具有强大的抗炎特性、羽衣甘蓝的抗炎作用,有助于提高身体的免疫力,增强身体的抵抗力”等功效,广告费用合计3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将普遍商品描述成有疾病治疗医疗效果的“良药”,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认知能力,选择产品时可能受到广告宣传的误导。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持续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引导维护广告宣传正面导向,着力净化互联网医疗广告市场环境。
06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0月15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2024年8月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仍发现当事人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了处方药。经查,2024年8月9日,当事人店内无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也未挂牌告知暂停销售处方药,且未经上述人员审核销售了处方药“血塞通分散片”和“复方丹参片”各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可能导致患者使用不当药物或因药物相互作用,引发不良反应。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药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07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宠物医疗有限公司使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价基准的价格案
2024年8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宠物医疗有限公司使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价基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某宠物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虚假折价销售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中旬在美团平台上架的3个团购项目存在使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价基准的行为:项目“犬八联3针+狂犬1针”团购价格为305元,标注原价为580元,标注折扣为5.3折,线下实际成交价为470元;项目“猫咪疫苗”团购价格为94元,标注原价为350元,标注折扣为2.7折,线下实际成交价为130元;项目“狗狗洗澡2-5KG”团购价格为24.9元,标注原价为80元,标注折扣为3.2折,线下实际成交价为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并保证价格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和透明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以促销为噱头乱标“原价”、乱搞“特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08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生物有机肥案
2024年9月12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生物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生物有机肥25袋、罚没款147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化肥有机质(以干基计)、水分检验项目不符合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化肥36袋,销售11袋,货值金额1296元,违法所得1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市场监管部门以“铁拳”行动为抓手,加大农资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净化农资市场环境,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09
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案
2024年7月5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存在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2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黄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摊位桌面上摆放的2台用于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按数字“789”加“去皮”后,一台放置2kg标准砝码检定结果为2.4kg(显示4.8市斤),另一台放置2kg标准砝码检定结果为2.615kg(显示5.23市斤)。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以通过预设按钮或修改密码调整电子计价秤的状态,使误差值超出法定规定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小小的一杆秤,一头连着商家的诚信,一头连着消费者的信任,关乎提振消费信心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规范消费市场计量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