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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这个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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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4/12/26 16:16: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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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法院案例
《张某、龙某森等污染环境案》
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张某、龙某森等污染环境案
——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非法排放废气造成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4-11-1-340-002
关键词:刑事 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非法排放废气 废铅酸蓄电池 炼铅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龙某森、林某伟、张某平四人未经许可,共同投资租用厂房开办炼铅厂,被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后停产。2019年12月,张某等四人又通过被告人肖某华、谢某华租得一块荒地继续开办炼铅厂,并由肖某华帮助搭建简易钢棚厂房。2020年5月28日,炼铅厂正式投产,并雇请被告人殷某允担任技术指导。该炼铅厂收购大量废旧铅蓄电池,雇佣工人拆解出电池隔板冶炼铅锭。2020年6月1日,炼铅厂在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损害了周边的农作物,引发当地村民投诉。2020年6月2日,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查处该炼铅厂,当场查扣电池隔板28.7吨、铅锭18.4吨、电池外壳9.25吨等物品。截至案发,该炼铅厂共计购买废旧铅蓄电池298.925吨,冶炼了电池隔板255.354吨,炼制成铅锭183.03吨,销售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2164940元(币种下同)。
经调查及现场查勘,该炼铅厂生产工艺落后,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处理方式简单,炼铅炉旁大量灰色粉尘沉积。在冶炼生产期间,烟囱冒出大量黑烟,散发出恶臭难闻的气味,造成周边群众呼吸不畅,下风向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同类区域,农作物叶片变黄变红、起黑点,导致农作物大量枯萎减产。经鉴定,该炼铅厂处置的废铅酸蓄电池,除电池外壳外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现场扣押的电池外壳9.25吨推算,涉及的废旧铅蓄电池质量估算值为201.1吨,其中含191.85吨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农田农作物损害的价值量化为5.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林某伟、张某平、龙某森赔偿了农作物价值量化损失5.42万元。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赣0781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某森、林某伟、张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殷某允、肖某华、谢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七名被告人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清运费6.04万元、危险废物处置费12.09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9.80万元,共计27.9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赣07刑终90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非法排放废气影响周围居民身体健康,并造成周边农作物损害、土壤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后果,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91.85吨以上,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张某等人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铅酸电池中提取铅锭作为原材料,非法排放废气,造成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本案适用的是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2条、第7条第1款、第1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3条、第6条第1款、第16条)
一审: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21)赣0781刑初149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1月30日)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刑终908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