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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捞人”?瑞金一女子被骗144.736万元

转载 10032024/10/24 14:52: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894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亲人涉嫌犯罪被抓

心急如焚的家人听说
花钱就能疏通关系
谁知“捞人”不成反被骗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被害人胡某玲因丈夫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遂想通过“找关系”帮助丈夫办理取保候审,朱某辉便谎称能够“找关系”为其办理,但需要50万元办事费用,胡某玲听信了朱某辉。胡某玲购买了8条价值7360元的香烟后,连同44万元现金一起交给了朱某辉。朱某辉拿到钱后,前往澳门赌场赌博,将胡某玲给付的办事费用输光。

期间,胡某玲询问事情进度,朱某辉谎称还在办理。2018年4月,朱某辉在明知无法帮助其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向胡某玲谎称再拿100 万元可以让其丈夫无罪释放,胡某玲又将100 万元转账到朱某辉指定的银行账户。朱某辉拿到钱后,又前往澳门赌博将钱输光。

2018年4月底,朱某辉告知胡某玲说事情办不好,并让胡某玲发银行账户过来将钱退回,后因无力归还,朱某辉便将其微信删除,拒接电话,无法联系上朱某辉。

朱某辉还涉及其他诈骗犯罪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4.736万元。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朱某锋退赔被害人胡某玲损失人民币144.736万元,退赔其他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万元。



认为花钱就能减轻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心理是错误的,表达诉求必须要走正当法律途径,不要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广大人民群众要遵纪守法、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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