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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华聪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政府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以虚列开支或收不入账的方式,套取、截留该局财务资金共计人民币127.619万元账外管理使用,其中王华聪个人从中侵吞44万元;利用其担任宁都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以及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材料采购、城建规划、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商人及下属等3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84.9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华聪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华聪从轻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所退赃款428.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华聪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延伸阅读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近日,原宁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华聪贪污、受贿一案,赣州市纪委、监委调查终结,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宁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王华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赣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华聪简历
王华聪,男,汉族,江西瑞金人,1964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9月至1986年6月,瑞金县岗面乡人民政府干部;
1986年6月至1989年1月,瑞金县公安局大柏地乡干部;
1989年1月至1994年1月,瑞金县公安局瑞林派出所副所长;
1994年1月至1996年1月,瑞金市公安局瑞林派出所长(副科级);
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瑞金市谢坊镇副镇长兼谢坊派出所所长;
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所长;
1999年3月至2003年11月,瑞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3年11月至2009年3月,瑞金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
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于都县公安局政委;
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宁都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政法委副书记;
2014年12月——,宁都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政法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