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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胡某、袁某(已起诉)、曾某(已起诉)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谋后决定每人出资2万元,以合伙的形式共同担任某赌博网站的代理,经营“北京赛车”和“重庆时时彩”两种网络赌博活动。
其中犯罪嫌疑人胡某负责将赌博人员拉入一个名为“任我赢”的QQ群中。赌博人员在进行网络赌博时,先将赌博金额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方式转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中,然后在QQ群发出相关的投注信息,袁某、曾某则负责根据QQ群的投注信息操作网络赌博软件进行投注。
三人按照该赌博网站投注流水总额的1%-2.4%不等的比例进行抽成,非法获利达十余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一直在逃,直至近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袁某、曾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三人系共同犯罪。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