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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上午,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象湖镇红都大道八一路口执勤时,查获一遮挡号牌的小车。经查询,驾驶员朱某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拖移机动车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经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鹏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其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