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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服刑女子失联,瑞金司法局怒了…

转载 瑞金网-刘2019/06/09 08:53:1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司法局 作者:瑞金网 44931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9年6月6日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某

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瑞金市司法局

依法给予书面警告

钟某某,瑞金市谢坊镇深塘村人,因拐卖儿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8月8日,钟某某到谢坊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管理。2019年5月27日钟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并将手机关机,导致司法所无法定位钟某某位置,司法所及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其本人,手机始终关机,也多次联系钟某某父亲帮助联系查找,也无音信。谢坊司法所将此情况告知社区矫正中心,建议依法对钟某某给予警告,并将其转为严管对象。6月6日上午,钟某某手机终于开机,司法所第一时间进行定位,并将钟某某传入社区矫正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处理和现场教育!

钟某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为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2019年6月6日上午,瑞金市司法局依据规定给予钟某某相应处罚,当场宣读对其作出的警告决定书,并重新为钟某某佩戴定位手环。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这里,小编提醒一句

作为社区服刑人员

应当端正自身态度

珍惜改造机会

切忌私自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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