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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案情
2018年11月初至11月24日,胡某某容留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汤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在自己开设的“雅*按摩店”等多家按摩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汤某某在胡某某提供的按摩场所多次进行卖淫,胡某某从中收取30-50元不等的抽成。截至案发,胡某某共获利3900余元。
检察官认为
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9年3月19日,我院依法对胡某某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