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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高军等3人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高军指使徐海敏在江西瑞金市杨永胜处购买毒品,并转账12万元给徐海敏。次日,徐海敏在支付了11.99万元后携带购买的毒品从江西瑞金市运回九江市。当天12时许,徐海敏驾驶车牌号为鄂JG0962本田汽车与高军驾驶的车牌号为赣G118B2别克轿车在九江市105国道旁的三石饭店会合,二人在饭店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徐海敏驾驶的汽车内搜缴毒品K粉净重996.64克,冰毒净重522.20克;同时民警在高军驾驶的汽车驾驶室扶手箱内缴获毒品麻果净重为2.54克,冰毒净重为3.38克。
被告人邹鹏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10日、7月12日、7月14日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菲在其家中吸毒。2018年6月初容留罗晶在其家中吸毒,于2018年6月20日左右和7月7日左右,先后两次容留罗晶、高翔(另案处理)在其家中吸毒。2018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邹鹏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到罗晶家里贩卖给罗晶2克毒品K粉,罗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邹鹏300元。
被告人高军、徐海敏、邹鹏犯罪情节严重,将依法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