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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生意人刘顺发为了躲避战乱,将黄金等财物藏在自家东墙内,他本想将这财物留给自己的三个儿子,但社会动荡,远在异乡的孩子可能很难再返家了,于是他又写了一封遗书和财宝放在一处。
信上书:“若有缘人得到这些钱,可以用来做善事,也算为国家尽一份心力。”
“他就说,挖出来以后都不敢告诉别人,包工头肯定要拿走‘充公’的,就想跟我商量平分了。”小吴起初很是犹豫,但老人突然下跪,称家中需要钱应急,这笔“横财”刚好能帮助家里渡过难关
“老人反正也要求不高,就借他几千块钱,然后元宝什么都归我。”小吴一下子心软,便前往银行取了2000多元交给了老人。但之后越想越不对劲,还将这件“好事”告诉了同事,大家的直觉是一致的——被骗了!
在现场,民警查获了不少用于诈骗的假冒金元宝、金佛像、一些民国货币和造旧后的遗书。
据了解,3人均来自江西瑞金,年纪在50到70岁之间,其中1人还曾因实施同样套路的犯罪行为被判过刑。
“3个人无论是外貌、口音,都很像农民工,他们用的元宝什么的,成本只有二三十块钱。作案时,他们主要挑选的也是文化程度较低或年龄偏大的人,一句话来说,就是抓住了受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办案民警陶逸群说。
法律链接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