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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本院调查发现,瑞金市多家鼻炎馆通过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车身等户外广告、门店广告等宣传其鼻炎治疗效果,使用“顽固鼻炎、签约包好”、“鼻炎终点站”、“民间一绝、鼻炎无踪”、“专攻顽固鼻炎”、“签约包好、无效退款”等标语,并且利用所谓的百年传承、祖传古方作推荐和证明,含有涉及治疗功能、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可能使群众对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向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涉案违法行为主体依法处罚,若相关违法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违法行为。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检察建议后续的落实情况!
检察院座谈送达检察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