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闺女,咱们走,爸爸带你去吃你最爱的芋饺……”
6月19日是父亲节,瑞金法院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成功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帮助申请执行人王某顺利行使了探望权,再次见到了长达一年多未见的女儿。
2020年,王某与钟某经瑞金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女儿随钟某生活,王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钟某却拒不履行判决,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行使探望权。无奈之下,王某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虽然法院判决王某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钟某与王某相互配合,而且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影响小孩的生活,所以执行法官从修复双方当事人亲情关系出发,通过情、理、法对钟某进行劝说,并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父爱不容缺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开导钟某。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钟某解开了心结,与王某就探望方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王某顺利与女儿相见。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应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视的消极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