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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凌晨,被害人王某某与朋友三人并排步行在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某酒店门口二轮车道上,因挡住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骑车通行,于是杨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推搡。双方朋友见状后上前劝说,随后杨某某的同行人员被告人凌某某骑车经过也上前劝说,并将王某某推开。因王某某一直在辱骂杨某某、凌某某,杨某某便朝王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凌某某也上前朝王某某脸部打了两拳。双方被劝开后,杨某某又冲上前朝王某某的鼻子打了一拳。王某某倒地后,杨某某又朝其鼻子打了一拳,随后杨某某、凌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同年9月7日,经瑞金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杨某某、凌某某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并积极赔偿3万元给王某某,获得了刑事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凌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杨某某、凌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