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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于2021年3月期间,将其本人的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电诈人员收取犯罪所得,后伙同被告人肖某等人,以取现、转账方式将资金转移至电诈人员提供的其他账户。经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涉及转移电诈犯罪所得共计20万余元。
经审理后,瑞金法院对主犯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从犯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对二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02
被告人叶某某、詹某某、梁某、胡某于2021年3月至4月期间,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电诈团伙诈骗资金,取现后交给电诈团伙指定的收款人,涉案金额共计72.82万元。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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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钟某为赚取租赁费,于2021年8月商议共同出资购买运营“洛漫宝”通讯设备,出租给缅北电信诈骗人员用于远程通讯。截至案发,三被告人非法获利1.3万余元。
瑞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